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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运塔、CBD等区域20日起将上演新春灯光秀******

北京奥运塔、CBD等区域20日起将上演新春灯光秀

  兔年新春佳节临近,夜景灯光等将装点着大街小巷。 北京市朝阳区供图

  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 (记者杜燕)兔年新春佳节脚步临近,一串串大红灯笼、可爱的夜景灯光、漂亮的树挂灯饰、绚丽的渐变灯等将装点着大街小巷。1月20日起,北京奥运塔、大望京建筑组群、CBD区域以及同心桥、“炫彩望京”雕塑等将上演精彩的灯光秀。同时,科技AR秀将让市民拿着手机、不出家门也能欣赏精彩的“灯光秀”。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了解到,该区将按照重大节日标准开启夜景照明,届时张灯结彩、喜庆祥和的氛围将陪伴市民一起迎接农历新年。同时,将推出新年灯光秀,以线上科技AR秀联动线下灯光秀,上演一场璀璨绝美的灯光秀。

  线上科技AR秀+线下灯光秀

  兔年新春,奥运塔、大望京建筑组群、CBD区域以及滕隆阁、华润时代、同心桥、通盈中心、“炫彩望京”雕塑将上演精彩的灯光秀。在灯光秀中,手提红灯笼的小兔子将成为主角,它身边是绽放着绚丽的“烟花”,一只金色的凤凰展翅腾空,为市民朋友带去吉祥如意。

  除到现场欣赏灯光秀,今年春节期间,朝阳区还推出科技AR秀,市民拿着手机、不出家门也能欣赏精彩的“灯光秀”。AR秀以“朝阳元宇宙·光影展宏兔”为设计主题,通过奥运塔上京鼓鸣、幻境画卷大望京、时空之镜CBD、水行梦幻亮马河、凤舞滕隆兔报春等五个精彩场景。

  14号线商业带沿线商圈火树银花

兔年新春佳节临近,夜景灯光等将装点着大街小巷。 北京市朝阳区供图

  兔年新春佳节临近,夜景灯光等将装点着大街小巷。 北京市朝阳区供图

  北京市朝阳区各大商业区将点“靓”迎新春。在三里屯,沿街树木将缠绕上漂亮的灯串,它们仿佛为树木穿上晚礼服,部分树木上的灯串可实现颜色渐变。蓝岛-芳草地商圈、亮马河风情水岸等区域布置灯笼灯饰、景观小品,电子屏播放电子烟花、电子年画等烘托节日氛围,

  特别是14号线商业带沿线商圈,在地铁口到商圈最后一公里沿线范围内,行道树将“穿”上星星点点的装饰灯,枝丫上悬挂着洁白的大雪花,一派火树银花。

  夜幕降临,热闹的商圈在夜景灯光的烘托下更显得红红火火。假日期间,14号线商业带沿线商圈夜景照明时间将延长至各大商场闭店。

  6处景观小品红红火火

  大街小巷流光溢彩

  春节来临前,北京市朝阳区将结合新春主题新建6处景观小品装置。

  其中,神路街的景观小品将体现剪纸艺术,利用灯笼等元素突出传统文化精神;朝阳公园是春节期间市民重要的游乐场所,公园南门景观小品将以大白兔形象突出兔年生肖特点;朝阳站的景观小品由红色的水晶数字“2023”和可爱的兔头形象为近景,金色的朝阳区标志性建筑和红色的折扇为中景,金色门框、红色的变形中国结“新春送福”形象为背景,红色“北京欢迎您”字样寓意朝阳站作为北京东大门欢迎客人的到来;武圣东路的景观小品将被装点上活泼可爱的装饰灯、芦苇灯等,为市民打造沉浸式的景观效果;朝阳门环岛的景观小品将延续古代粮仓背景,展示朝阳区的门户形象;杨闸环岛的景观小品展现朝阳区立足于高科技发展的远景,起此彼伏的光影更烘托了浓浓的春节氛围。

  除了景观小品,朝阳区将打造5条夜景靓丽街,分别是建外大街、工体东路、朝外大街、神路街、工体北路。灯串缠树、常规挂件、兔年特色路灯等元素将扮靓街道。

兔年新春佳节临近,夜景灯光等将装点着大街小巷。 北京市朝阳区供图

  兔年新春佳节临近,夜景灯光等将装点着大街小巷。 北京市朝阳区供图

  此外,朝阳区将装饰天桥30座,其中重点装饰丰联广场附近的一座天桥,三里屯区域的3座天桥,三环路和四环路沿线各13座天桥。同时,朝阳区还将在背街小巷、社区、村庄、居民小区营造浓浓年味。

  老物件再利用增添“新”年味

  北京市朝阳区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朝阳区春节景观布置将以中国红、金黄色为主色调,渲染浓浓的春节喜庆气氛。同时,点缀现代潮流的科技元素,蓝色、炫彩等效果则体现了朝阳区时尚感。

  2023年是兔年,可爱的小兔子形象将被装饰在春节景观布置中。此外,充满着中国传统文化气息的红灯笼、剪纸、中国结、扇面、生肖、花灯、福字等以及元宇宙等科技元素也将被充分应用。

  据介绍,春节景观布置以节能环保为主,充分“利旧”,也就是说将运用往年景观布置的灯笼灯饰、部件材料、景观小品等,通过变化布置点位、更换布置元素等方式,为节日景观布置增添“新”年味。同时,将运用传统文化和科技元素,打造国际范十足的节日氛围。(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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